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退休再任职“个税”如何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3:46 扬子晚报

  南京某高校的王先生是位“退”而未“休”的教师,因此就遇到了退休后再任职所取得的报酬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王先生介绍,他正式退休后,因学校需要仍在校任课,他每月的课时酬金约在1600元左右,学校财务部门在核发他每月所得报酬时,还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即:1600元(收入)—800元(费用扣除标准)=8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0%%(
税率),计算所得的160元,为他应缴纳的“个税”。前不久,他听外地一个老同学说,针对他们退休人员,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即:1600元(收入)—1200元(费用扣除标准)=4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5%%(税率),应缴“个税”为20元。他想知道国家对他们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税。

  根据南京税务税收咨询电话12366的咨询员介绍,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文件,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后一种标准缴纳。张一凡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