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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上,新娘父母不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5:04 新民晚报

  对严女士来说,缺席女儿婚礼,是一件终身遗憾的事情。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举办婚礼的饭店地面不平,让严女士重重地摔了一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为此,严女士与饭店对簿公堂。

  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严女士获得13.5万余元的赔偿。

  参加婚礼摔成残疾

  严女士已经退休,丈夫何先生视力残疾,夫妻俩把唯一的女儿视为掌上明珠。2004年5月22日女儿结婚那天,夫妻俩满心喜悦,早早坐在婚礼的宴会厅里。婚礼尚未正式开始,亲朋好友陆续到来,严女士从主桌上站起来,打算前去迎宾,没想到走在通道上,严女士突然惨叫一声瘫在地上,好半天起不来。

  慌乱中,大家在严女士摔倒处查看,发现地板上有好几个大大小小的洞,其中一处破损最为严重,有人立即用摄像机、照相机拍摄下来。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女儿的婚礼也无法顾及了,大家一起把严女士送到仁济医院。

  更糟糕的事情还在后面。严女士被摔成右股骨颈骨折,她接受了全髋置换手术。手术后,她的双脚有了细微的长短差别。

  何先生找到饭店,要求他们作出赔偿。但饭店认为餐厅的地板虽有破损,但不能证明严女士就是因为那些洞而摔倒,但考虑到严女士毕竟是在饭店餐厅里摔倒的,自愿补偿5000元医疗费,其余的概莫能谈。

  “阳光”举措双方满意

  严女士出院后,到鉴定中心做了鉴定,其损伤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何先生再次找饭店理论,但所提要求被饭店拒绝,一气之下严女士将饭店告到了黄浦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饭店认为,原告不是被地板缺陷绊倒而是因为着丝袜穿一双新的无襻带的高跟鞋自己滑倒的,地板的缺陷不足以绊倒原告。被告无任何故意侵权的情形,不同意赔偿。

  本案的主审法官吴建波看到严女士夫妇在法律知识上有欠缺,所提的诉讼请求及举证都显得乱,于是指导他们重新整理诉讼请求和证据,并到饭店现场察看地板破损程度。因为饭店对鉴定有疑问,法官重新请专家复核。这些法庭外的“阳光”举措,让诉讼双方都感到满意。

  法院判决饭店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对年久失修的餐厅地板及时维修,也未予以适当的警示,属于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当,应对严女士由此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严女士虽在婚宴当晚着丝袜穿拖鞋式高跟鞋,但对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并无过错。同时,严女士遭受伤害且不能参加女儿婚礼,精神上遭受比较大的痛苦,饭店应赔偿与此相适应的精神抚慰金。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除饭店已为严女士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外,饭店还应赔偿严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判决之后,严女士及饭店均未提起上诉。

  特约通讯员顾建国

  本报记者金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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