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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100元领了3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1:34 三秦都市报

  本报宝鸡讯 (宝存 晓斌 记者 杨晔)抢了100元,被判了3年刑。太白县一青年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这是记者昨天从太白县人民法院召开的公开公判大会上获得的消息。

  2004年10月8日晚7时许,21岁的太白县咀头镇方才关人高某在太白县水电站坝上与太白县咀头镇北沟村村民张某某喝完酒后,高向张索要钱,张不给,高遂将张压
倒在地,强行抢要,并进行威胁,张仍不给,高与张相互争抢之后,高将张的70元现金抢走。同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在太白县咀头街村三组的桥头上碰见张某某,又向张某某索要钱,张不给,高将张踢倒在地后,压在张的身上强行抢要,并在张的胸脯上打了两拳,高将张的30元现金抢走。法网无情,被告人高某被太白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1000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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