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故事:假身份证公证没懵过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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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0:03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赵矗 通讯员刘婷 如今科技日趋发达,造假技术不断翻新,一些人拿着假证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这就要检验公证员的慧眼了。
今年8月10日,家居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某号的邬某,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冯某全权代理其 海淀区马神庙某处楼房房屋的买卖交易手续及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此房产产权转移、过户的一切相关事宜。 公证人员在审查邬某身份证时,发现该证件与常规证件不符,引起警惕,当即前往阜成门外派出所查证,发现派出所 户籍档案上的记载和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系用“换头术”伪造,此人并非真正的邬某。 原来,这是一起企图通过骗取公证进行诈骗的事件。邬某新认识的一个四川老乡知道其要出售房产的消息后,以他认 识的朋友要购买其房产的名义从邬处取走了该房产的相关手续和其身份资料。在邬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出售其房屋。事 情败露后,阜成门外派出所当即将诈骗人带走。 得知情况后,8月11日该房产真正的产权人邬某本人携带相关材料亲自来到我处申办了委托公证,并再三感谢公证 人员为其挽回了损失。 事情发生以后,通过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立即在公证管理系统上进行了公告,提请各公证处注意,以防不法分子到其他 公证处继续行骗。 公证员友情提示: 根据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 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 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因此,办证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