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裱店遗失祖宗画像 赔偿抚慰金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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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5:2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10月31日杭州消息(记者陈淦 通讯员刘志明)一幅150年前的祖宗画像在装裱店丢失,使浙江金华市的叶柳根失去了祭拜祖宗的精神慰藉之物,叶柳根向法院起诉要求装裱店店主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叶柳根保管有祖传的6尺轴祖宗画像1幅,画像上共有5人,分成3排,分别为叶柳根的祖宗、2个妻子、儿子和儿媳。画像中祖宗穿石青色服装,戴金顶帽;女性穿朱红色描金服
因年代久远,该画像四周的装裱有破损。叶柳根打算在农历年前将该画像悬挂祭拜。今年1月7日,叶柳根将该画像交给邻村的祖宗画像师傅叶纹涛,委托将该画像带至杨建开办的金华市婺城区城东天宁斋宣纸装裱行进行装裱,约定叶柳根付给叶纹涛装裱及交通费200元。晚上,叶纹涛采用喷水打湿的办法将画像揭下。 1月12日,叶纹涛将该画像交给杨建,约定装裱费60元,一周后取画像。次日上午,杨建夫妻外出。杨建的丈母娘将该画像误以为废纸,当废品卖了。此后,双方发生争执,经协商未果。 叶纹涛为弥补其过失,在当年农历年前凭其回忆画了1张6尺轴的祖宗画像赔偿给原告,以求得原告谅解,使原告略感宽慰。但叶纹涛画的只有近三五分相似,未能恢复原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柳根保存的祖宗画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以让叶柳根寄托对祖先的怀念之情。从形式上看虽然是叶柳根财产受损,但此特定纪念物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到永久性灭失、毁损,且返还该画像已不可能,势必会引起叶柳根及其家人的精神痛苦。 今天,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杨建赔偿原告叶柳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