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娶13岁幼女被判强奸 法院免其刑事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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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3:38 新京报 | |||||||||
犯罪动机与侵害妇女性权利有别,法院免其刑事处罚 据新华社重庆10月31日电(焦健 朱薇)13岁幼女小芳(化名)因生活困难,被姨娘“嫁”给19岁的罗庆祥,重庆江津市法院日前判决其犯强奸罪。 小芳的母亲是痴呆病人,其兄也未成年,其父病故后,他们一家3口在小芳的姨娘家
2002年10月13日,小芳被带到罗家。当晚,在小芳自愿的情况下,罗庆祥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两年后因有人举报,罗庆祥被送上法庭的被告席。 根据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性行为时都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配偶,案发前仍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小芳一家人的生活又完全依赖于罗庆祥,且罗的犯罪动机与恶意侵害妇女性权利有着较大区别。据此,法院判决罗庆祥犯强奸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