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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批注还欠款贰仟整 还字两种读音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3:4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 告人在自己出具的欠条上批注“还欠款贰仟整”,是“还(huan)欠款2000元”,还是“还(hai)欠款2000元”?昨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一字多音引起的欠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姚某偿付原告朱某欠款23827.70元。

  一行批注引出两种解释

  2002年11月27日,朱某在公路上行走时被姚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调解,姚某赔偿朱某各项损失57627.02元。签订协议时,姚给付朱30799.32元,剩余部分26827.7元由姚向朱出具了欠条。

  2005年9月,朱某以姚某不还欠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朱提供了一张欠条,其背面有姚某批注的“2004年1月2日已付人民币300元整”和“2004年1月19日已付人民币700元整”;在该欠条的正面,姚某还批注了“2004年4月1日还欠款贰仟整”。

  朱某认为欠条正面的批注是“还(huan)欠款2000元”,而姚某则认为是“还(hai)欠款2000元”。

  写字者不能举证遭败诉

  醴陵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当初向朱某出具欠条时,欠朱某26827.7元属实。姚某认为已偿付24827.7元,只欠原告2000元的事实,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其举证证实,但姚无法提供已偿付24827.7元的足够证据;同时,欠条正面的“2004年4月1日还欠款贰仟整”系姚所批注,与2004年1月2日和1月19日两次在欠条背面批注的书写语言不一致,在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姚某的解释。

  据此,醴陵市法院判决:姚某在该欠条正面的批注“2004年4月1日还欠款贰仟整”是“还(huan)欠款2000元,加上“2004年1月2日、1月19日已偿付的1000元,姚某还应偿付朱某23827.70元。

  “还”字官司全国不少见

  记者了解到,“还”这个多音多义字如果写在欠条上,经常惹来官司。据记者从网上不完全收集的资料,因为“还”字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在各地都有出现。法律界人士也提醒市民:写借条时注意不要用有歧义的字和多音字等,实在不能避免的话,一定要作出必要的说明。

  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松柏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在此案中,姚某是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那么姚某理应继续返还朱某2万余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朋友、亲戚、同事之间免不了发生一些这样或那样的借贷行为。在借贷的过程中,不少人都认为,反正都是老朋友、熟人或者是同事,用不着写欠条,即使写的时候也是走走过场而已,结果有时就会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当中。本案的教训也告诉我们,无论多亲密的关系,借贷行为一定要规范。这起“还”字案,就是由于写欠条时用词不当所造成的。(曹陆军 张华生 羊敏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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