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燃气器具必须经过气源适配性检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2:01 乌鲁木齐晚报 | |||||||||
(新疆日报记者 张昕宇2005-11-01) 10月28日,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向市民发布消费警示:为保证消费者使用燃气器具的安全,规定上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经过气源适配性检验。 自治区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谓气源适配性检验是指检验燃气器具的内部结
国家对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有着严格的规定,特别针对我国地域广阔、气源多样、燃气器具种类繁多的情况,规定上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经过气源适配性检验。但是这一有着强制性规定的气源适配性检验程序,或者说燃气器具的市场准入必备条件,却被相当多的地方、部门、企业和消费者长期忽视。 对此,自治区消协警示,燃气器具生产、供应企业必须按规定主动对所经营的每一种类型的燃气器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燃气器具的销售企业必须把好通向消费者的最后关口,对于未取得当地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应坚决杜绝其上柜销售;消费者一定要在当地购买燃气器具,并仔细察看产品的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使用气源的类型等,同时要注意察看是否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销售者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的,尽量不要购买。购买燃气器具后,应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安装,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切忌使用超过使用寿命的燃气器具。: (责任编辑:高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