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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离港先清垃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2:39 新闻晚报

  □记者孟录燕通讯员于海

  晚报讯11月1日起上海港将正式启用《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凭证》,凡在上海港委托具有资质的作业服务单位清除垃圾、粪便的船舶,都将取得《凭证》,船方应按要求保存2年,以备检查。

  记者从水域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获悉,市市容环卫局、城管执法局、海事局、港口局已联合发出通知,启用《上海港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凭证》,要求到港船舶需排放(清除)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的,应委托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单位进行服务,并按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离港前,应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清理干净,并将《凭证》粘贴于符合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当日页或妥善保存。办理离港手续时,应在《总申报单》(国际航行船舶适用)或《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国内航行船舶适用)中注明《凭证》编号,无《凭证》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水域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出,《凭证》制度的实施是水上各管理部门整合法律资源、共享管理信息,实施联合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止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污染损害上海港水域。同时,《凭证》制度也将进一步推进船舶废弃物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市市容环卫局第一批审批的船舶废弃物作业服务单位是上海市环境卫生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船方可登录http://www.shmsa.gov.cn;http://www.shanghaiport.gov.cn;http://www.sh1111.gov.cn;http://www.shcg.gov.cn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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