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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加工食盐可处5倍罚款举报属实最高奖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4:48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刘伟实习生谭鑫)昨日,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和市法制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根据新修订的《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对非法生产、加工盐产品价值达到、超过1万元的,除没收设备和非法所得外,还将并处盐产品价值5倍罚款。

  为适应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大盐业执法力度,我市修订了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其中规定:法规适用范围由特区内扩大到了全市;市盐业管理机构为主管部门;食盐
加工单位加工不含碘的食盐,须经市盐业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包装物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非碘盐”;从事食盐批发或转(代)批发业务的,必须申办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

  新规定还提到,或举报情况属实,处理机关将按查处的非法盐产品总量每吨100元的比例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最高金额可达3万元。而非法生产、加工盐产品,除没收设备和非法所得外,盐产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达到、超过1万元的,并处盐产品价值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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