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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报道:三贪官已判刑 至今还在领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6:10 三秦都市报

  日前,有读者反映,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西北林业规划院)包括原院长郭天相在内,三名领导干部从2005年4月7日起,相继被逮捕,今年8月、10月,三人又相继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但至今,这三人的工资还照常从西北林业规划院领取!11月1日,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西北林业规划院院长:

  三人的工资确实在发放

  11月1日,记者来到西北林业规划院调查采访。西北林业规划院院长刘裕春接受了采访。“目前,这三个人的工资的确都在发放。”刘院长肯定地说。

  工资发放权限在国家林业局

  “三人工资仍在发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西北林业规划院目前没有接到法院的判决书;二是工资发放权限在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规划院没有接到上级任何相关通知。”刘院长仔细解释说,郭天相因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一审后,郭天相提出了上诉,目前终审还没有结果,此案还没有结案。王金昌和朱胜利的案件审判情况,虽然单位听说两个人分别被判刑了,但至今,单位并没有收到司法机关或省纪委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判决书,判决后法院要给西北林业规划院发司法建议函。

  “没有见到法院的判决书,我们不能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而且,西北林业规划院的上级部门是国家林业局,郭天相、王金昌和朱胜利三人都是国家林业局的部管干部,对他们的管理和工资发放权限在国家林业局,在其涉案后工资发或者不发,不是我们单位所能决定的,而是要由国家林业局决定。我听说后来郭天相被判后,法院给我们上级部门有个司法建议函,但至今,我们并没有收到上级部门对此事的任何处理公函。”

  “两人仍是单位在册干部”

  但同时,刘院长说,在陕西省纪委到院里来宣布郭天相被判刑后,西北林业规划院已经停发了其工资待遇中由西北林业规划院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但没有停发应由国家林业局发放的工资。虽然西北林业规划院目前也没收到关于王金昌、朱胜利两人的法律判决,但今年重阳节前,单位在给老干部发放物品时,经过考虑,对郭天相、王金昌、朱胜利三人的相关情况也作了研究,一并停发了王金昌、朱胜利两人的绩效工资部分。

  据刘院长说,郭天相已经退休,但从人事编制上来说,王金昌、朱胜利二人目前还都是西北林业规划院的在册职工。而且,王金昌的职务仍是西北林业规划院的副院长(副司局级)。朱胜利也仍是西北林业规划院产业处处长(正处级)。

  同时,刘院长对此事也发表了自己的个人看法:“法院对这三个人所作出的判决,是针对其个人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作为其所在单位,也从情和法上作了考虑,我们也考虑到其家属生活上的困难,给其家属一些照顾。”

  西安市中院宣传处:

  法院判案不一定都要发“司法建议函”

  采访中,西北林业规划院的刘院长称,法院要给西北林业规划院发司法建议函。但西安市中院宣传处的相关负责人称,法院依法办案、依法审判,宣判后,对一般的案件,并不给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发函,只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或者典型的案件,针对案件在审理中出现的一些很多人不清楚的法律法规,才会给相关单位或人员发函,对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并不是每个案件法院都要给相关单位发函。郭天相等人的案件,只是属于一般的挪用公款案。实际上,具体到每个案件,从涉案人员被逮捕之日起,其单位都是很清楚的。

  国家林业局人事劳资处:

  不知道三人案件具体详情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国家林业局人事劳资处的电话,就此事询问了工作人员,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他本人只是听说了西北林业规划院郭天相等人案件的相关情况,但至今,并没有看到法院的判决书,具体情况他本人不清楚,要就此询问西北林业规划院。当记者问到“国家林业局对涉案人员被判刑前后的工资发放有什么具体规定”时,这位工作人员只说“按照规定,涉案人员从被逮捕之日起都应停发工资”,但具体的规定,这位工作人员不愿详细说,只表示将他们将与西北林业规划院联系。

  “作为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按理说,只要没有上班,就不应当领取工资,但郭天相、王金昌、朱胜利三人从2005年4月开始就相继被逮捕,根本不可能在单位继续上班,为什么还能一直持续领取工资?芽甚至期间,还领取了相关的效益工资?芽从这三人被逮捕之日起至今这么长时间,难道就没有人过问此事?芽更何况现在,其中两人的判决书都已经生效。”

  案件回放

  10月29日、11月1日,记者分别与西安市中院、陕西省高院联系,对郭天相、王金昌、朱胜利三人的案件情况作了核查。

  郭天相:现年62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西北林业规划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正司局级),2003年10月退休。2005年4月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逮捕,7月1日被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14日,西安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郭天相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他本人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仍在省高院作进一步审理,终审尚没有最后结果。

  朱胜利:现年43岁,陕西省富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1995年4月任西北林业规划院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西部森林游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西游公司)经理,2001年后任西北林业规划院产业处处长(正处级),并兼任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公司(由西游公司更名)经理。2005年4月1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王金昌:现年55岁,大学文化程度。西北林业规划院副院长(副司局级),1995年4月后兼任西游公司(2001年2月更名为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公司)法定代理人。2005年6月1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案发后,朱胜利、王金昌的亲属积极协助追款,并代其退赔未归还的公款,两人所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朱胜利、王金昌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鉴于两人所挪用的公款大部分已于案发前归还、案发后两人主动坦白认罪,其亲属积极追缴案款及退赔了全部未归还的公款,为国有单位挽回了重大损失,故可从轻判处。

  10月中旬,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胜利、王金昌有期徒刑各5年,追回及退赔的款物计93万元发还给西北林业规划院(含暂扣在法院的现金622096.4元)。

  宣判后,两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已经生效。

  政策规定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中,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第三条“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中规定———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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