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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川案尘埃落定 判刑17年 没收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6:14 三秦都市报

  案件提示

  被告:张小川,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正厅级。

  受贿罪:收受他人贿赂款物53万元人民币和5.7万美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60.8万元人民币、2.7万美元、1.5万港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滥用职权罪:造成广电传输公司49%的国有股权丧失;又给广电传输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

  一审:2005年7月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小川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11月1日上午9时许,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张小川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弟张天生犯受贿罪及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罚金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弟张天生收受他人贿赂款物53万元人民币和5.7万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小川还有60.8万元人民币、2.7万美元、1.5万港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小川还在有线网络公司(广电传输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明知国力天星、风范科技和广视高新三家公司均不具备投资资格和实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上述三家公司确立为融资对象并无视有线网络公司评估净资产值为4.3亿多元的事实,不顾广电局内部股东的合法权益,强行通过股东会决议,从而造成广电传输公司49%的国有股权丧失,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张小川还擅自同意广电传输公司为雷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又给广电传输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余元,其上述行为又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张天生利用其与张小川的亲属关系,代为转达他人请托事项,经手收受请托人24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的好处费,并告知张小川,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另外张天生在担任重庆瑞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作为重庆诺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管理两公司期间,偷税32.49万余元,且其中三个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其行为又构成偷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惟其对偷税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判处。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川、张天生受贿事实、张小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的事实及张天生偷税的事实是清楚的、正确的。所列证据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确实、充分,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故此,对张小川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二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张娅 本报记者 李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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