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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业主打赢传单侵权官司 法律应关怀弱势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6:36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位业主因对开发商不满,印制了言词激烈的传单四处散发。开发商随即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近日,南京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业主行为不构成侵权。

  此类案件一般都以业主败诉告终,南京中院的这一判决,对保护业主的监督权具有标本意义。

  业主散发传单成被告

  1999年,嘉泰德实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六合区建设了嘉泰商厦,并将一二层部分商铺租给了业主。今年5月,开发商却将其中一位业主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该公司诉称,他们在今年5月13日发现,业主王滨(化名)印制了不实传单散发给商厦的业主和经营户,传单内容有“开发商所有包租柜台均不须缴纳费用,所有费用均由其他经营户分摊”、“所有一二楼公摊面积收入约20万元被剥夺”等词句,开发商认为这些传单严重毁坏了他们的名誉和企业形象。

  法院最终认定不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滨将散发传单中的不实内容进行更正,为开发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王滨上诉到南京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将商铺出售后曾委托相关物业公司对商厦进行管理,不过该物业公司没有资质,业主大会也一直没有召开。在这期间,商厦公用地面和墙面的使用收益也一直由开发商管理,而并未向其他业主公示。开发商的行为引起了不少业主的不满。而更为关键的是,王滨散发传单的行为仅在业主之间进行,未对嘉泰德公司造成损害,尚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故撤销一审判决。

  保护业主舆论监督权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李淑君告诉记者,在南京,业主以传单、横幅等方式向开发商提出抗议的行为举不胜举。业主一旦有此类举动,往往会成为侵犯名誉权的被告,而胜诉的可能几乎为零。所以李淑君律师认为,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可以说带有极强的标本意义。因为业主相对开发商而言,是一个弱势群体,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完全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批评权、舆论监督权,在这一特殊主体关系的前提下,涉及的所谓侮辱性或煽动性语言,只要主要内容属实,就不应该构成侵权。而这一判决,也给开发商予以了警示,如果你在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确实存在过错,那以后的诉讼就得三思而后行。

  业主维权要保持理性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要和开发商打交道。出现问题时如何维权成了一个焦点话题。

  李淑君律师同时还提醒消费者,业主权益受侵害而进行维权天经地义,但维权并不代表一定要作出过激行为,在维权过程中业主应时刻保持理性,应本着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不作恶意的夸大或诋毁,最好组织起来聘请专业的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一旦业主行为过激,事实上侵害了开发商的名誉权,依照法律规定,还是要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应关怀弱势业主

  在开发商诉业主的名誉侵权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书里,一般都会出现这样一句话:“对开发商的物业管理现状不满,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而不宜采用制作、散发具有不实内容的传单方式来表达个人意愿。”那为什么很多业主不愿意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是因为业主维权的渠道并不畅通,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开发商有组织、有专业知识,而业主则相对处于弱势。

  如南京某楼盘在销售完毕后,竟然变更了规划,在原本的公用绿地上建了商铺。业主于是展开维权,经过调查却发现,开发商的手续完全是合法的,而主管部门在批复时也没有违反程序和规定,至于这里边是否有暗箱操作的成分,业主就无从可知了,所以业主根本无法维权。

  其次,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拖的时间比较长,大部分业主买房都急于入住,耽误不起。而开发商一般会利用业主的这一心态,采取拖延战术,并用小恩小惠诱惑部分不够坚定的业主,让其内部分化,不攻自破。

  很多时候,业主对于开发商是弱势的,这也要求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时间能够多站在业主方面考虑,多衡量业主挂条幅、发传单等行为背后的现实矛盾,尽量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

  【新闻链接】

  奥林匹克花园案案情:

  派发传单结果:业主败诉

  因对房屋质量、开发商多次违约的不满,以及投诉之后的种种意外遭遇,广州奥林匹克花园一位业主在小区内派发了写有“麻烦就在家门口”等字样的传单,结果被开发商告到法院。2001年12月3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业主田卉夫妇在传单上以指名的方式,使用了“麻烦就在家门口”、“在半年到一年的保修期内,我们天天给你修”、等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言辞,侵害了开发商的名誉权,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水源卫生图片案案情:

  论坛贴图结果:业主败诉

  2004年11月,北京朝阳区佳兴园小区业主李先生将水面漂浮着死耗子、马桶盖的水塔照片发到论坛上,质疑小区水源卫生。开发商首佳兴房地产公司状告李先生侵犯名誉权。法院认定李先生侵权,判决他在论坛上发表致歉声明三次,并赔偿名誉损失5000元。

  法院认为,李先生拿这些图片和言论在网上传播,使首佳兴公司名誉受到贬损,因此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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