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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7:2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10月31日刊登《见义勇为的困惑》一文,报道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市民张德军成被告一事的各种观点和看法。面对群情激动的说法,有关法律专家站在法律的角度,从理性的角度,对张德军见义勇为却被告上法庭一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西南交通大学伦理学教授肖平:

  善举当为但要注意方式

  ■本报记者高云君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如何看待张德军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论?昨(1)日,记者采访了伦理学专家、西南交通大学肖平教授。

  “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疑值得提倡,也需要发扬光大。”肖平教授说,“善举当为,但要考虑方式方法,好的愿望不一定导致好的结果,不能因为做好事,就不考虑相应的行为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肖平认为,张德军作为驾驶人员,应该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法院认定,在这过程中确有违法之处,那也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少人觉得见义勇为还吃官司,张德军确实有点冤。还有人担心,以后愿意见义勇为的人会更少。面对这样的困惑,肖平说:“从情感上,我非常理解这种感受,也非常同情张德军的处境。但我们看待问题,不能以感情代替理性。”她进一步说,如果人人都以为自己主观愿望正当,就可以为所欲为,这个世界还会有正常的秩序和安宁吗?现代社会一切行为都应纳入法制的轨道,泛道德化并不利于一个社会的正常发展。

  肖平同时谈到,我们不必因为出了一两起这类事情,就对见义勇为风气的养成产生过分的担心。见义勇为在任何时代都是一种美德。今天,我们应当思考的是,如何在现代法制环境下更好地发扬这一优良传统。这正是这一事件引发讨论的价值所在。

  省社科院副院长、法学所研究员周友苏:

  “法律赋予公民的私力救济权利空间有限”

  “不可否认,张德军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提倡,他的行为符合大众认可的行为标准。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赋予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私力救济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任何人不得超过这个界限来行使于情看来是合理的、正义的行为。”省社科院副院长、法学所研究员周友苏态度明确。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冲突

  周友苏进一步阐述道:“我们常说的私力救济主要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而社会对刑事犯罪更多的是采取公力救济。这样一来,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之间就常常可能发生一些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针对张德军一案的不同声音,周友苏认为,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司法机关只能依法办事,从技术层面上来说,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而这种公平正义往往隐藏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之中。因此,它可能与社会一般的对公正与否的评价发生冲突。

  依法办事应兼顾见义勇为

  “在依法办事的框架之内,如果能最大限度兼顾见义勇为这样大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是既能保护市民见义勇为行为又可维护法律尊严的有益尝试。”周友苏认为。他相信,法院既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又要尊重民众的价值取向。“我希望看到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

  站在依法行事的角度,周友苏还就普通公民如何见义勇为提出自己的建议:在实施见义勇为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遇到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持刀抢劫、杀人等,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第20条第3款中有明确规定;而对于那些不会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应用合法方式制止,如果难以制止,最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使不法分子及时受到惩处。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

  张德军没有过错

  对张德军事件,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的看法,与记者采访的其它法学专家有些差异。

  “张德军的行为,构不成刑事责任。”10月31日,崔巍电话中对记者说。

  “因为歹徒的抢劫行为在先。而从两车保持的距离来看,张德军也属于正常追赶。张德军追赶歹徒是因歹徒抢夺引起,张没有过错。”他又补充说,张德军是见义勇为,制止犯罪,他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崔巍还认为,如果事实真相是张德军主动撞摩托车,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不是,张就不负刑事责任;但不排除张德军负一些民事责任的可能。

  至于被当初抢夺他人财物的歹徒告上法庭,“这是他人的诉权”,死者和伤者的家属是有权利把他推上法庭的。

  崔巍还说,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任何有追歹徒这个想法的正常人都不会考虑那么多,什么高速、危险之类的,也许他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把歹徒追下来,夺回项链。可是,我们不能说他是故意撞死、撞伤歹徒的,因为他不是专业执法人员,当时并没有想那么多,也没有时间和条件去想那么多。

  他说,如果实在要追究张德军的责任,最多也就是把他作为追加责任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从道义上对伤亡者或亲属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赔偿。

  四川闻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闫小川:

  “张德军应得两张红牌”

  “张德军的行为动机是好的,从道德层面上看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以法律为准绳,他的见义勇为是不合法的。”四川闻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闫小川说,从已公布的材料看,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张德军有两处违反了法律、法规,而这两点恰好使他的行为超越了见义勇为的范畴。

  红牌一:见义勇为时机不对

  闫小川引经据典分析说,从定义上看,“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十分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不是无限度的,如果法律允许无限度的正当防卫,就会纵容私刑或者以暴制暴。正当防卫必须是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而不是已经结束或尚未发生。此案中,两个抢劫者已抢到项链,而不是正在抢劫中,并且还处于逃跑状态,这个就已经不在“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之列了,那么,如果这时再去见义勇为,就失去了见义勇为的前提。此时最佳办法应该是报警,而不是驱车追赶。

  闫小川进一步分析说,刑法还明文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此案只属于一般的抢夺罪,并不需要像张德军那样激烈的“以暴制暴”,他只需跟随其后,并记下车牌号,告知公安机关;第二,他的行为明显属于防卫过当,虽然他本人称自己并未主动撞击摩托车,而是摩托车慌不择路撞上防护栏反弹到轿车上后摔下立交桥的,但他这种高速驾车追赶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即使是警察在办案时也不允许用这种高度危险的方式来追逐逃犯。张德军应该考虑到这样驾车对自己、犯罪嫌疑人和周围行人的安全很可能构成威胁,而事实结果也证实了这点。

  红牌二:行为本质是破坏法制

  “见义勇为的行为本身必须要依法,不能用一种违法行为去制止另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法制社会应该遵守的原则。”闫小川强调。

  在此案中,张德军驾车追赶抢劫者,在规定时速不能超过80公里/小时的立交桥上,他的高速驱车追赶本身就违反了交通法;其次,他以这种高度危险的方式来逼停摩托车,属于比较典型的故意交通肇事,虽然目的、动机都是好的,但是从法律、法规来看,是不合法的,不提倡的。这种行为的本质就是对法制的一种破坏,见义勇为并不能掩盖其违法的事实,如果大家都采取这种极端的行为来见义勇为,最终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

  呼唤建立健全法制社会

  对于张德军案件本身,闫小川认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他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是理应得到称颂和表彰的,但在法制社会的建设中,情是情,法归法,张德军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不过,可以从宽从轻处理。

  “更多人是从道德层面来感受,来评价这个案件的,认为张德军的行为值得提倡,这是很正常的现象。”闫小川说,当前我国法制化程度不高,公民法律素养不强,如果大家都超能力地去完成一种自身很难完成的事,那么伤人或自伤的可能性就非常大,最后造成的后果也会十分严重。

  闫小川介绍说,见义勇为在许多发达国家都不提倡。法律不允许非专业人员、非特定主体从事高度危险的事。比如火灾,在日本就有明确立法规定,非专业人员不准自发组织进行救火,见义勇为在这种场合是被禁止的。

  我们的国情不同,但是提倡见义勇为,不能以牺牲社会法律秩序为代价。应当养成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的习惯,从而使社会秩序的维护成本降到最低,更快更好地建立健全法制社会。

  社会随笔

  张德军事件的民意引导

  ■老马张德军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引起广泛关注,反映出某种程度的民意。这种民意的多数意见认为,张德军驾车追堵歹徒是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即便造成抢夺他人财物的歹徒一死一伤的后果,见义勇为者没有任何责任,是歹徒咎由自取。读到这种表述,我不禁想起去年在《重视生命是最高的道德》文中提到小偷行窃坠楼而无人救助的集体冷漠事件。这两起似乎完全不同的事件,却有一个极为相似的共同点,嫉恶如仇的群体情绪。这种情绪最为极端的表述则是,恶人都该死。因此在前一事态中,不论是张德军介入的行为还是事后部分民意的支持,都有主动作为的倾向;后一事态则是不作为,消极怠慢的故意,让坠楼的窃贼生命在无人施救的状态下任其灭失。

  这种群体情绪控制下的民意有相当的不理性成份,与法治精神相悖,与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目标相去甚远。当然我可以理解这种民意的语境:当前治安环境尚不如意,司法救济成本太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法律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存在;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导致民众的不满情绪,进而引起反弹。加上转型期的社会心态浮躁和在一定层面上的道德缺失,自我救济的幅度往往过当。而媒体的报道更放大了这种民意,助长了本已高涨的群体情绪。

  有人会质疑,难道我们不该顺应民意吗?顺应民意的同时也要引导民意,这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媒体的职责。真正的民意不但需要正确地引导,更需要合理与合法的制约,这也是法制框架中和谐社会基石。我们要顺应民众渴望安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依法惩治犯罪这样的民意,而对于非理性的群体情绪控制下的民意则应加以引导。无原则地顺应,其结果会导致一种迎合,造就假借民意裹胁的社会现象,陷入无政府状态。

  认为凡是见义勇为就可以无所限制,就可以不在法制框架内行为,只要遇到犯罪就可以无视嫌疑人也应有的权利乃至生命,这就有违见义勇为的初衷和其本身的道德准则,甚至超越了法律的底线。这是一种偏执狂热的群体情绪控制下的民意体现,是法制长期不健全的产物,是过去人权保障缺失的恶果。我们怎能祭起“替天行道”的大旄,越俎代庖地代行司法权力呢?

  还有人与我辩论时说,既然你也肯定见义勇为这样的情操值得提倡,但是又有那么多的限制和法律规范,而普通老百姓不是法学专家,怎么能清晰地辨别什么合法什么不合法?这样的诘问,我很同意。的确,对张德军而言,听到受害妇女的呼救、看到抢夺项链的歹徒骑摩托车逃跑,在那样的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很难做到三思而后行。正因为此,我更认为,平素的法制和道德教育,良好的行为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盲目地跟从狂热和偏执的群体情绪控制下的民意,并以此作为行为准则,则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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