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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闯祸 车主要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9:04 南京晨报

  有驾照还喝了酒,南京小伙叶军照样敢借朋友的摩托车带女友上路兜风,途中撞了行人,其赔偿自不用说,那么,借车给他的朋友需要承担责任吗?

  2004年4月11日晚,吴立和朋友姚海准备上菜场买点菜,路上巧遇叶军,与姚海同租一个房东房子的室友。大家都是20多岁的年轻人,吴立和姚海邀请:“跟我们走,晚上一起来喝酒!”叶军欣然答应。晚上看喝的差不多了,叶军骑着吴立的摩托车,带女友出去兜兜
风,散散酒热。正当他乘风奔驰之时,在浦口区某家电商场附近撞倒一名46岁的过路行人,叶军匆匆逃离现场。然而摩托车也撞坏了,叶军撒了谎:“刚才在路上被一辆桑塔纳撞了,桑塔纳跑得快,追不上。”撞人的事实始终藏不住,叶军无证无照驾车撞人后逃逸,须对事故负全责。那名被撞行人因右胫骨折等伤势,已花去了2万多医疗费。不久伤者家属一纸诉状递到浦口区法院,向叶军、吴立二人共索赔4万多元。

  庭审时,吴立与叶军的对质成了焦点。叶军说,“当晚吴立的车钥匙放在酒桌上,我跟他言语了一声借车,他听没听到我不肯定,然后就拿走了”。吴立则辩解自己不知情:“那天是我第一次认识他,而且酒喝多了。后来我一直跟一个朋友在聊天,根本没有注意到他拿走了车钥匙。他撞人怎么要我跟着赔?”法院认为,叶军对事故负全责,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而吴立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没有对叶军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即默认叶军拿走了车钥匙,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叶军赔偿伤者各项损失2.6万余元,吴立则连带赔偿。(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点评:

  浦口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勤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谁是赔偿义务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将赔偿义务人界定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看出,赔偿义务人包括直接赔偿义务人、替代赔偿义务人。直接赔偿义务人是直接实施人身侵权行为,造成赔偿权利人人身损害的人。替代赔偿义务人指交通事故中非直接侵权人而是损害赔偿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多数情况下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车主”。

  晨报热线电话86852817今天下午2点半至4点继续开通,俞勤法官将为读者朋友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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