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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马"买场"不算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9:11 海峡网-厦门日报

  吉马赞助费风波告一段落,厦门中院终审判决: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记者昨日获悉,备受关注的吉马酒业有限公司状告工商局一案有了最终结果: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吉马酒业”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取得长城系列葡萄酒的独家销售权的行为不是商业贿赂,判令市工商局撤销其对吉马做出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吉马风波”最初始于杭州,当时上海吉马酒业公司的“买场”行为遭到了江苏、上海、浙江工商部门的处罚。对于买场行为的认定,各省有不同的看法。福建首例“吉马案”发生在龙岩。2003年11月初,龙岩市工商局首次对福建吉马集团和涉案的5家宾馆酒店进行处罚。吉马集团不服,向福建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来,被处罚的酒店宾馆将龙岩市工商局告上了法院。在一审、二审中,龙岩市工商局都败诉。

  2002年12月至今年2月,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向厦门7家酒店、娱乐场所支付现金或实物,从而取得长城系列葡萄酒的独家销售权。为此,市工商局于5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吉马公司“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省工商局维持了这个行政处罚。吉马酒业将厦门市工商局告上法院,一审败诉。吉马随后上诉至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厦门中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与销售终端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厦门中院认为,从此案来看,吉马酒业与销售终端所签订的协议上体现的“独家促销权”,赞助的费用是“专场费用”,所支付的赞助费体现在账册里,不存在暗中支付或以隐蔽方式给付费用,也不存在以假借名义的方式给付销售终端以利益,因此不是商业贿赂行为。

  厦门中院还认为,从实践看,对于酒楼或超市等相关部门因经营投入而向销售商收取一定的费用,或经销商为促销其商品而向酒楼或超市等相关部门支付一定的钱、物的行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违法前,不宜简单地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厦门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的结果,撤销了厦门市工商局对吉马酒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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