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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的教师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9:40 新桂网-南国早报

  新桂网-南国早报 记者 王克础 11月1日,南宁三塘镇某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张树国担任9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他不仅为每名受害幼女提出索赔30万元的精神损害费,还提出了处女膜是“物质”,并要求给每个处女膜赔偿20万元。

  案件:教师强奸、猥亵14名幼女

  今年24岁的梁宏贤是南宁市人。2000年7月,他大专毕业后来到南宁三塘镇某小学任教。该校每个年级有一个班,从2002年9月开始,梁宏贤担任一年级的班主任。

  2003年3月的一天,他叫班上的小云来办公室修改作业,然后趁机对小云进行猥亵。此后,他的胆子越来越大,从2003年3月到2005年1月期间,他以修改作业或检查身体为由,先后对班上的13名女生进行强奸,猥亵1人。

  今年春节期间,一名女生无意间对表姐说,梁老师和她“玩”过那个事,这起教师强奸幼女案才浮出水面。

  2月16日,梁宏贤被警方抓捕归案,3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索赔:每个处女膜索赔20万

  梁宏贤被捕之后,一些受害学生的家长找到了张树国律师,张树国决定免费为9名受害女生代理此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他为每个受害幼女提出索赔30万元的精神损害费,还提出了处女膜也是“物质”,并提出每个处女膜索赔20万元。

  张树国对记者说,《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他认为,处女膜是一种“特殊物质”,遭到破坏应该得到赔偿。为此,他提出了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声音:应为“精神赔偿”立法

  11月1日,在法庭外,记者采访了部分受害学生家长。他们说,处女膜遭到破坏后,即使可以动手术修复,也无法把破碎的生活修复完整。他们的家庭都很贫困,根本无力摆脱现处的生活环境,这也意味着他们的孩子将难以对抗世俗的压力,永远生活在噩梦里。所以,处女膜要么无法定价,若真要赔,就应该是个“天价”,20万元的价格太低了。

  在一家医院做医生的陆先生说,给处女膜“定价”不可取。这实质上是化人为物,是无视人格的尊严。

  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李某则认为,把处女膜纳入“物质”的范畴,为它明码标价,固然可以暂时缓解个案遇到的尴尬。但从法律的精神上看,却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这不单纯是一个处女膜物质化的过程,更是一个人格权被商品化的过程。在法律的视野里,不论是否拥有处女膜,女性都无可争议地拥有贞操权这一人格权。这也就意味着,对处女膜是不能定价的。

  龚振中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可以提起“贞操权赔偿”。他说,贞操权是公民处理自己性生活的权利,若非主观意愿被他人强行实施性行为,都属于贞操权受到侵害。

  南宁市青秀区

人大代表邓路遥对记者说,我国应该为“精神赔偿”立法了。对人身损害赔偿,本来就应该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更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人身自由权的尊重,是保障生命健康权法律的延伸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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