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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消协联手点评十大“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0:08 汉网

  (记者胡江南 通讯员张镝 张群 红英)昨日,市工商局、市消协召开不平等格式条款及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点评会,首批十大“霸王条款”被逐个“提审”。

  据统计,今年以来,市工商局“12315”和市消协月均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近万余起,其中近半数是由“霸王条款”所引发。为此,市工商局、市消协从今年6月起联手启动“不平等格式条款征集点评”活动。

  昨日公布的首批十大“霸王条款”为:

  ——“本广告内容非发展商要约邀请,不构成双方买卖合同内容,广告最终解释权为发展商所有。”(房地产商楼盘广告语)

  点评意见:实质是逃避在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因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购房时,应尽量与开发商协商将宣传广告内容订入合同,如开发商借口为制式合同,拒不订入,就要提防其中的欺诈陷阱。

  ——“本公司对活动礼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请与礼品生产商联系。”(某国外品牌手机促销活动宣传品广告语)

  点评意见:赠与礼品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赠送的礼品并非无偿赠与,广告语实为单方面免除公司对礼品应承担的责任,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主办本次活动并保留最终解释权,有权视情况不时调整本次活动。”(某国外品牌手机促销宣传品广告语)

  点评意见:商家的解释只是单方解释,不是最终裁决,其实质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现利益最大化,明显违反合同自由、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盗、遗失通讯工具,其话费余额不退。”(通讯公司行业规定)

  点评意见:消费者通过支付费用与通讯公司订立服务合同,通讯公司负有依法、适当履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与行业惯例的通讯服务之义务。此种义务不因消费者通讯工具被盗、遗失或者损坏而发生改变,该规定有悖民法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缺乏法律约束力。

  ——“房屋抵押贷款,必须要买保险,受益人为银行。”(某些银行发放贷款条件规定)

  点评意见:消费者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要办理保险或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此条款将银行和房地产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且购买保险的投资者不是最大的受益者,一旦发生保险赔偿,银行将是第一受益人,而作为购买保险的购房者将是第二受益人,与民法公平原则相冲突。

  ——“网络电话费预存,余额不予退还。”(某网络通讯公司行业规定)

  点评意见:网络通讯公司收取费用后,应提供等值服务。余额包含着通讯公司未提供服务的价值,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网络公司应在扣除相应成本后退还,不能随意侵吞。

  ——“取款三次弄错密码,必须填写相关表格,缴纳手续费五元(无收据),三天后持社区证明,本人身份证取款。”(银行规定)

  点评意见:客户取款如果密码由于遗忘或者弄错,只表明客户在此次取款行为中不能提供其为权利人的充分证明。此格式条款置储户利益于不顾,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收费五元不出具发票收据,属于不当得利。

  ——“信息公司主动提供短信服务并收费,从预存话费中直接划出。”(某些信息行业规定)

  点评意见:此条款构成强制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随时拒绝接受短信服务,并且无需支付费用。

  ——“仓储、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仍需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某些仓储、超市管理规定)

  点评意见:消费者在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该商品所有权,此时商家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因此,商场验票盖章及检查消费者物品的行为不合法,侵害了消费者人身权利,应予取缔。

  ——“本商场(市场、超市、娱乐场所、餐馆)场地免费提供停车、车辆遗失、损坏,概不负责。”(某些经营场所停车规定)

  点评意见:当顾客在商场消费,其在商场场地的停车行为就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消费者进行其他消费时支付的价款已经包含停车费用,或者说停车服务成本已经转移到消费品之中,因此该合同属于有偿保管。商场停车场的告示,不具备法律效力。

  市工商局局长吴清昨日表示,下步将督令涉及“霸王条款”的相关企业规范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点名曝光,并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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