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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加强经济适用房预售无证者不得预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0:08 汉网

  (记者杨文平 实习生黄达宁)凡未取得《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不得发布预售广告———昨日,市开发办、市房产局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房预售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应当符合5个条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已
交付全部土地费用;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形象进度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2/3、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1/2以上;拆迁安置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据介绍,一旦作出准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市开发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将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

  今年,我市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一共有21个,目前大多数已开工建设,其中武昌“汇丰花园”进度最快,主体已经封顶,可提供中小户型房源500多套。不过,由于都未拿到“预售许可证”,目前尚无一套经济适用房可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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