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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拟全面禁止取水 违者可罚2000-10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0:42 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审议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昨日召开为期三天的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昨日下午开幕,会议议程主要有:审议《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审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04年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市政府关于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的报告;听取市政府关于
整治社会治安打击“两抢一盗”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新快报讯(记者 廖颖谊 实习生 杨黛清)昨日,《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审议,修正案(草案)中新增了保护水源和环境的规定,其中拟全面禁止在白云山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特别强调将对现有保护区内的水厂撤回取水许可。

  区内水厂也将被禁止取水尽管白云山已经禁止个人上山取水,但目前取水现象仍比较严重,尤其是一些区内的水厂抽取地下水情况较突出。考虑到水是白云山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有效保护白云山的自然和生态环境,应当涵养风景区的水源,禁止取水。故修正案(草案)第25条作出了全面禁止取水的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围填水体,抽取地下水和取用地表水。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立的水厂和抽水设施应当限期关闭或停止使用;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如果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违者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游泳最高可罚200元近年来,在白云山景区范围内,一些游客无视景区禁止游泳的警示,擅自在湖泊、水库、池塘及其他蓄水设施游泳,造成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同时还有一些商贩在景区随意占道经营。修正案(草案)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做出了修改,不能在景区内放养或圈养除旅游观赏和资源保护需要外的家畜;不能在湖泊、水库、山塘及其他蓄水设施内游泳,不能在景区占道经营等。其中擅自游泳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占道经营者最高可罚3000元。

  景区管理人员违法也要受罚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草案)中特别对白云山景区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特别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如有违反条例的规定批准建设项目;违法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程序、限期报送、审批;违法建设、毁坏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污染环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机关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将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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