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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持刀劫色法不容 虽未得逞照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2:02 兰州晨报

  持刀劫色法不容虽未得逞照判刑

  近日,由山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被一审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被告人马某年近五旬,系东乡县农民,在山丹打工。今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马
某收购羊只、羊皮时,骑自行车途经位奇镇高寨村以北的麦田,看见该村四社村民吴某某在田埂上割青草,遂产生奸淫之念。借口收羊皮与吴搭话,吴说无羊皮可卖,并准备回家,马遂上前撕住吴的胳膊,拉吴到路边的地沟里去,吴不从,马便掏出携带的刀子威逼吴,并强行将吴拉入路边的沟内,欲行强奸,吴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附近割草的村民尚某听到呼救后及时赶到,马遂逃离现场。吴、尚二人紧追其后,后马某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抓获。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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