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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出院”证据在,医院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2:33 今晚报

  本报讯 一癫痫病患者住院期间从楼上跳下摔伤后,在家属的要求下自动出院。然而此后不久,家属又以医院应对该患者摔伤负全责为由,将其抬回医院并强占病房。为此,院方一纸诉状将该患者及其家属告上法庭,请求排除妨碍。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从原告医院住院部病房迁出。

  原告某医院诉称,今年7月4日下午3点30分,齐某因癫痫病发作到本市某医院住院治
疗,7月8日齐某自行出院回家。7月9日齐某之妻王某陪齐某再次到该医院住院治疗,并交纳住院押金。7月10日晚10时许,齐某在住院处2楼跳下致腰椎L2锥体爆裂骨折,跟骨骨折。医院方通知王某后,王某立即到该院,表示不同意在该院继续治疗,要求自动出院并在该院给其出示的写有“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签字为证”的齐某病历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齐某离院后又被王某等人强行抬入该医院病房并一直强占,严重妨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活动。为此,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齐某及其妻子王某停止妨碍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立即离开。

  法庭上二被告辩称,齐某因癫痫病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并曾自动离院回家,后在王某陪同下再次入院并办理住院手续的事实存在。但在此次治疗中,齐某在原告医院护士的陪同下摔伤,且原告未将住院注意事项及陪伴护理应负责任告知王某,故对齐某摔伤应负全部责任。齐某摔伤后由于原告医院不能做核磁共振检查,故到专科医院检查,并非自动出院,仍与原告有医疗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同时申请对病历进行鉴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齐某患有癫痫病,被告王某作为其配偶应知晓齐某病情发作的情形,在齐某住院期间应做好陪伴护理,尤其在齐某第一次自行离院后更应加强对其护理。齐某在原告医院摔伤后,原告护理人员将此情况及诊断病情告知王某,王某自愿出院到其他医院治疗,并在原告医护人员提供的写有“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签字为证”的病历上签名确认。

  诉讼中被告王某对此提出异议,请求鉴定。对此,法院咨询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答复说目前对文字书写时间无能力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及被告王某曾在今年7月4日的病历上在医生写明其要求停用心电血压监护,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签字为证后签字的情节,可确认原告医院提供齐某病历上记载其自动出院并有王某签字的事实,即家属要求自动出院系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基此及齐某到另一家医院治疗并住院的情节,法院确认齐某出院与原告医院间原医疗合同关系终止,故二被告再于7月15日到原告处在未办理住院手续情况下进住原告病房无合法根据,也对原告造成了妨碍,故应依法排除。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邵晓知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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