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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 续保险有时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2:33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实习生丁颖磊)最近许多从事各种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向劳动部门咨询续缴保险费的事情,市劳动局有关人员提醒,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应在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90日内,到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开设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接续缴费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介绍,1993年1月1日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1992年12月31日。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2001年11月1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工作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作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10月31日。2001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2001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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