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水电费还要“周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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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9:10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微型调查 近日读者侯先生来电反映,2003年他以每平方米3800元的价格在莲花大厦5楼买了一套近90平方米的房子,今年10月交房的时候,物业管理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他收取了近900元的水电周转金。据说每个用户都要交。侯先生感到很不理解,虽然他把房子租给别人作办公室,但每个月都照交水电费,为什么还要交这笔“周转金”呢?物业收取这个费用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莲花大厦,这里很多住户都还在装修。记者就这个问题询问了该大厦物业管理处的周主任。他的解释是,水电部门月底来抄大厦总表,下月初就要交清费用,如果超过期限就要收取滞纳金。这里一楼到四楼是商场,其他住户共360多户,而且现在大部分住房还在装修,用户在家的时间很不固定,很难一下收齐水电费。现在大厦平均一个月的水电费要20多万元,用户都入住后还会更多,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没有这个能力全部垫付,只能采取向用户收取一定的周转金的办法。一般是普通住户每平方米收取2元水电周转金,商场及其他用作办公室、写字楼等商业性用户每平方米10元。周主任还说,这笔费用还是业主(住户)的,例如业主把房子卖出去,物业管理处就会将这笔费用退还。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有相关依据,周主任还出示了一份《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收取的水电周转金,是各业主(住户)所使用的水电未收缴上来之前,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而垫支的费用;水电周转金由价格部门根据不同时期所需费用大小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范围,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管理之前必须向价格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并按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 然而,当记者追问物业收取水电周转金是否经价格部门审批时,周主任说,他们把相关资料报到市建设与管理局了,只要审批下来,就立刻向价格部门申报。 本报记者 李晓平(来源: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