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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人大出台决定保障循环经济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0:04 中国环境报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近日获得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确立了循环经济在厦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

  《决定》明确,政府要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
能源法》等有关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制订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章、政策及其推进计划,以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管理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等。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做好以循环经济为主线的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产业链配套、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实施工作,指导、支持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等。

  《决定》要求企业遵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全过程和进行技术改造中按规定采取有利于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措施;鼓励企业之间积极开展产业整合和物质能量优化集成,延长产业链,促进生态工业链条的形成。

  《决定》号召公众自觉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自备购物袋购物,以及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废弃家具、电子电器及其他大件废弃物等。

  为推动以上内容的实施,《决定》规定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对企业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研究推广清洁生产、能源节约和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机构和企业,给予经费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优先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以及奖励在循环经济发展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实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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