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一女子结婚不成向男方索要天价损失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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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2:03 兰州晨报 | |||||||||
退婚可以先拿40万元 甘州区一女子结婚不成向男方索要天价损失费被告上法庭 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通讯员王志红)男女双方恋爱结束分手时,女方竟然要求男方支付名誉损失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青春损失费20万元,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女方返还谈恋爱期间所收的彩礼6000元以及男方为其所送衣物等款项。甘州区人民法院日前经过审理后,判决女方家退
2004年3月,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女青年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镇男青年陈某并且建立了恋爱关系。 随后,管某第一次去陈某家时,陈某给管某400元“见面礼”,同年4月份,管某的父亲在陈某家与陈某的父亲谈论双方孩子的结婚事宜时,陈某给管某父亲1200元礼钱及彩礼6000元,并且给管某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及衣服、化妆品等物品。 2004年5月,双方买结婚衣服时,陈某怀疑管某有病,便提出退婚,但是管某及其父亲不同意退婚。 陈某便于2005年1月申请甘州区大满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管某父亲认可陈某给付彩礼6000元,也同意退婚,但要求陈某支付管某名誉损失费6万元、精神损失费6万元。 而管某也认可陈某给付彩礼6000元,但要求陈某支付自己名誉损失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青春损失费20万元。 调解未果后,陈某将管某及其父亲告上甘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管某退还彩礼及为其购衣物等所花款项。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管某以及父亲退还陈某6000元,其他行为不予受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