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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种补充剂型药品再限最高价降价药范围进一步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3:43 乌鲁木齐晚报

  (新疆都市报记者李敏燕2005-11-03)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下发了《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新疆各地、州、市开始执行该通知。可不少消费者反映,在药品市场上找不到通知中所列的药品规格和剂型。

  为此,在22种降价药品的基础上,新疆发改委11月2日又发布了《关于制定头孢呋辛等26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的通知》,从规格和剂型上进行了更全面的补充,进一步扩大了降价药品的范围。

  据了解,此次分别对头孢呋辛等19种药品和葛根素等7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限定了最高零售价格。对市民日常应用较为广泛的,如头孢呋辛、头孢哌酮钠、头孢曲松钠、头孢他啶、阿奇霉素、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替硝唑、干扰素、曲克芦丁等药品的规格和剂型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补充。

  记者注意到,在先前发布的通知中,对头孢呋辛钠0.25g、0.75g、含5ml配液、1.5g、2.25g、2.5g等6种不同规格的注射剂限定了最高零售价,此次通知又在此基础上补充了3g的注射剂,限定了规格为0.5g、1g、2g等3种冻干粉针药品的最高零售价。

  该通知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正式制定上述药品价格前,新疆各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按照此次下达的价格执行。凡在新疆销售此次降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即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降低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本通知制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同时,头孢呋辛等19种补充剂型和规格药品的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5%。此类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责任编辑: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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