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旷工10天老板拒付一个多月工钱 相关人员表示,老板不给钱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可以按日工资结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0:04 大连晚报

  本报讯“我干了一个多月活,老板却说一分钱都不给我。”昨日,焊工李刚(化名)向记者反映了这样一件闹心事。有关部门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有确切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的关系,付出了劳动就必须得到相应的报酬。

  李刚告诉记者,今年8月10日,他到甘井子区某工地做焊工工作,并与老板口头约定,从当日起一直做到该工程完工为止,每月25日开工资,月工资2400元。8月25日,老板给
李刚开了10日到25日的工资1200元。“直到9月底我都一直照常工作。”李刚说,但9月25日开工资时,老板却表示,由于目前没有钱,工资将与下月一起结算。

  9月30日,李刚开始发烧,并在医院打了3天的吊瓶,确诊为胸膜炎。“由于当时已无法干活,所以3天后,我就到公司向老板请假回家养病,并要求结算工资。”李刚说,老板却表示不能请假,工资也得等下月再结算。无奈,他只好在一个亲戚家休养了12天。10月16日,李刚又重新回到工地工作了一个星期。李刚告诉记者,一个星期后,他亲戚家有急事,因没有老板的电话,所以他没向老板请假,旷工10天。11月1日下午,李刚再次找到了老板要求结算工资。“可老板说我随便误工,不能付工资。”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大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规处,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有关规定,李刚确实已够开除条件,但是第一次请假后,老板并没有开除李刚,而是让他继续工作,所以就不存在开除的问题。他强调说,工人工作了,老板不给钱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工钱必须要付,可以不按月结算工资,而可以按日工资结算。《劳动法》规定,日工资不得低于5元,工人可以和老板在日工资5元的基础上再协商。工作人员建议李刚通过两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一种是到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另一种则是到企业所在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李刚当初没有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他必须找到证据证明自己曾在那个工地工作过。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