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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水亡 家长告“水库” 法院判决原告和水库承包人各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0:46 大连晚报

  本报讯14岁的少年小智(化名)在开发区湾里乡一处水库中溺水死亡,小智的父亲痛定思痛,将水库的承包人王某告到了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水库的承包人没有对水库采取安全措施,14岁的小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也有过错,判决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原、被告双方没有上诉,此判决已于日前发生法律效力。

  2004年5月19日上午,小智在开发区湾里乡一处水库里游泳时被淹死。小智的父亲于2005年5月份将水库的承包人王某告到法院。在法庭上,原告说,王某作为水库的承包人,在经营水库时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既没有在水库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装护栏等安全措施,直接导致了自己14岁的儿子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被告王某没有出庭,也没有作出书面答辩。法院查明,涉案水库周边确实没有警示标志,也没有人管理。据小智的父亲说,小智不会游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智在王某承包的水库中溺水身亡,作为承包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小智已满14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到水库游泳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小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各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比照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按照农村人口人均收入标准赔偿。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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