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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给消防整改定期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5:23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岳巍)记者昨日从辽宁省消防工作会议上获悉,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以下简称《督办》)。

  《督办》中特别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必须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存险单位落实整改任务。其中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10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在1年内整改完毕。

  同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市长、县(市、区)长是本级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督办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将每年一次考评。

  《督办》中规定,因督办不力,隐患不能在限期内清除的,要查清原因、责任,予以批评、行政处理。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将取消安全评优资格。

  在昨日的全省消防工作会议上,辽宁省政府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其中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专题教育之中,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安全教育课时的20%。

  另讯按照国家标准,到2007年沈阳消防队员总计将缺额3675人。

  为此,省政府决定,今后要积极推进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当前的重点是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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