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执法部门提醒毕业生和其他劳动者试用前要签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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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5:38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徐勤雷)今天,党报热线接到市民王先生来电反映,其朋友的孩子今年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单位试用,刚刚两周就被开除,而且也不支付工资。由于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和证明人,所以劳动执法部门也难以处理。劳动执法部门提醒毕业生和其他劳动者,试用期也要签署合同。 据王先生反映,其朋友的孩子在进该单位工作时,与老板口头协议试用期为3个月,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李庆长。李庆长分析认为,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试用期内就应当支付工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规定,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是要劳动执法部门介入此事,劳动者还应提供相关的工作证明,比如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等,或者是找到相关的证明人。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用人单位又拒不承认,劳动执法部门将很难为劳动者维权。 据介绍,劳动监察大队接到的关于试用期内的投诉为数不少,但劳动者不能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也不少见。关键原因就在于,很多劳动者在试用期开始之前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也不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1条规定,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李庆长提醒毕业生以及其他劳动者,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签署劳动合同,即使没有签署正规的劳动合同,也应当有协议之类的书面约定材料,同时也应注意保存工作证等相关的工作证明。只有这样,才能在出现劳动纠纷时,有效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