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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被打耳光突发冠心病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7:1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余言记者张璐)一名七旬老翁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被打一耳光后,老翁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法院一审判处打人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3月12日晚9点多,刘明(化名)驾驶一辆面包车,行至共青团路雨花新村1号某银行门口时,与推着小推车过马路的老人王军(化名)相遇。王军以面包车灯光太耀眼为由
,与刘明发生争执。争吵中,王军用拳头捶打面包车。刘明及几名亲戚立即下车,推推搡搡中,一脚踢翻了王军的小推车。王军随即上前揪住刘明的衣领,打了他一个耳光。刘明也不甘示弱,反手也打了王军一个耳光。后二人被围观的群众劝开。但刘明等人又挤上去拉住王军,要求到派出所处理。可王军此时却突然仰面倒地,没了知觉,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鉴定,王军的死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其与刘明等人发生纠纷的过程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事发后,刘明被公安机关逮捕。7月21日,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公诉,王军的3个子女则向刘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明赔偿10万余元。

  庭审中,刘明辩称,他出手打王军的耳光力度较轻,而王的死是因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与他打的耳光无关。

  刘明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明在主观上并无过失,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军的死与刘明打的耳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刘明在本案中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本案被害人王军已有69岁,且在案发时情绪激动。因此,刘明应当预见自己的打人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王军死亡的结果,故刘明因过失行为致他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刘明犯罪情节轻微,法院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据此,法院判决刘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并一次性赔偿王军的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等合计8万余元。据悉,刘明不服此判决已提起上诉。

  何谓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本案中,刘明虽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犯罪情节并不恶劣,因此可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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