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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中介费不成倒赔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7:20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胡晓)通过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买的房屋,房子买卖成功后却拒付佣金。想赖账的刘某被公司告上法庭。经审理,巴南区法院判其违约,佣金、违约金一样都不能少。

  今年1月22日,刘某与重庆彩虹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规定,由彩虹公司向委托方提供购房的房源信息,若购房成功,委托方将支付给该公司房价的1
%作为佣金(10万元以下支付1000元)。

  合同签订后,彩虹公司当即向刘某提供了巴南区新民街127号-24号的售房信息,并在双方协议书上注明“所介绍之物业项目”字样。2月25日,刘某与巴南区新民街127号-24号的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以75000余元的价格购得该屋,并于5月16日取得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

  房子买卖成功后,彩虹公司按照合同向刘某索取佣金1万元,却遭到刘某的拒绝。原来,在双方的合同上,委托方(甲方)填写的是另外一人鞠某,而刘的名字只是填在联系人一项。以此为借口,刘某推托自己并非合同的主体,并一口否认彩虹公司曾向自己提供过中介服务,也未介绍过原房主陈某,她购买该处房子与彩虹公司无关。想赖账的刘某被彩虹公司告上法庭。

  巴南区法院判决,刘某在从彩虹公司获得信息,成功购房后未按合同支付佣金,属于违约。刘某除应按约付给对方1000元外,还要支付违约金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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