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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7:22 红网-湖南日报

  王建平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举行立法听证会。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举行的立法听证,选择的是社会高度关注、与公民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其意义远远超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完善本身,标志着我国税收立法乃至整个法制向民主立法的转变。

  民主立法,就是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国家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法律。故而,民主立法是现代宪政与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在税收立法上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税法的制定和调整深刻地影响到广大公民的财产、收入和经济活动,从而影响到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基本权利,影响到每个人的财产和自由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它的客观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才能使国家制定的税法充分地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国家向全体公民提供公共产品,而公民则以缴纳税收作为获取公共产品的代价。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确定这种基于社会契约的互动关系。实现这种互动,客观上要求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时必须充分尊重民意。其二,只有实行民主立法,才能使国家制定的税法为广大公民所普遍遵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日趋多元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充分地听取社会各阶层广大公民的意见与呼声,我们所制定的法律就难以正确地反映各个不同阶层的利益要求,不可能真正体现公平与正义,法律的实施将失去坚实的民众基础,难以实现立法的预期目标。这已为税收法制建设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所证明。其三,只有在税收立法中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才能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不论从何种视角出发,税收均表现为国家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强制征收。正因为如此,唯有依靠民主立法,以公民的民主权利制约国家的征税权,才能有效防止公共权力———征税权的滥用,避免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随意侵犯。

  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推进税收民主立法的进程,要求我们在税收立法的各个环节都重视公民的参与。因而,必须重点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立法的公开制度。要提高税收立法的透明度,注意将税收立法的各个阶段及其阶段性成果向社会公开,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对事关全体人民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税收立法,立法机构应将立法草案全文在媒体加以公布,动员公民开展讨论,立法机构在此基础上收集意见;三是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反馈公民在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四是实行立法听证制度。随着世界各国对立法公正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在行政领域内所广泛采用的听证程序也逐渐为立法机关所采纳,并根据立法程序的要求予以改造。此次税收立法听证就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推进税收民主立法的进程,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至为重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修订举行公开听证固然可喜可贺,但这还只是推进税收民主立法所迈出的一小步。要使整个民主立法有实质性的进展,除了在全社会真正确立民主立法的法治理念外,还必须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证。在这方面我们显然任重而道远。因此,如何通过制定具体的、严密的法律规范来保证民主立法原则贯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的制定)的始终,仍是税收立法乃至整个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作者系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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