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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赔不赔领刑武汉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8:28 汉网

  (记者李咏 通讯员唐革新 万凌)撞人致伤后,两次被拘留仍拒不执行法院的赔偿判决。昨日,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刘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这是新的刑法实施以来我市判决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

  2003年初,刘萍与人合伙买了一辆面包车。同年1月24日,该车在黄陂区追尾,造成合伙人当场死亡、乘坐者刘瑜受伤。双方因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纠纷。同年10月9日,洪山区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萍赔偿刘瑜医疗费等共计79870.7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给付。之后,刘萍获保险公司车损赔付款33900元,并将车过户转让,获款4.2万余元。但刘萍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赔偿义务。2003年12月,刘瑜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多次通知刘萍履行判决义务,但其不予理睬。期间,刘萍虽然两次被处以司法拘留15天,但仍以无钱为由拒不赔付。

  今年2月,刘萍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洪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按法院判决履行了赔付义务。8月22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刘萍提起公诉。

  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刘萍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刘萍在被刑事拘留后履行了判决义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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