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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 主人“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9:09 解放日报

  随着城市“养狗族”的增多,狗引发的官司也呈上升趋势。据闵行区法院统计:今年以来该院已受理“狗官司”16起,比往年明显上升。在“狗咬人”案件中,狗主人最终都不得不为狗的伤人行为“埋单”。

  遛狗不慎 咬伤老太

  不久前,周先生牵着半人多高的金毛犬在小区内散步。和邻居聊天时,他不小心放松了遛狗绳。金毛犬迎面扑向同在小区内散步的郑老太。郑老太急忙往后躲闪,不慎跌倒在地,右手骨折。

  周先生前后共花去5000余元,但郑老太还是将周先生告进静安区法院索赔。经法院调解,周先生又赔偿了郑老太6700元。

  黄狗乱窜 撞倒摩托

  日前,家住奉贤的方女士搭乘同事徐先生的轻便摩托车去上班。当徐先生驾驶摩托车驶至路口时,一条黄狗突然窜出。徐先生猝不及防,摩托车与狗相撞倒地,方女士左腿骨折。为治伤,方女士花了6800多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方女士将狗主人赵先生及徐先生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徐先生违章带人、方女士乘坐不准载人的轻便摩托车都有责任,但赵家的狗乱窜是造成方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最终判处赵先生赔偿7200余元,徐先生赔偿3600余元,其余部分则由方女士自负。

  无主狗咬人 喂养者赔偿

  不仅如此,狗的管理者也要对狗的行为负责。一天,喜爱动物的叶小姐发现自家门前来了一只无主小狗,于是便拿东西喂给小狗吃。久而久之,这条狗成了她家的“常客”。

  一天,叶小姐邻居家的孩子路过时,无端被狗咬伤。找不到狗主人的邻居将叶小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尽管叶小姐再三声明狗不是自家的,但在无法确认狗主人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还是判处叶小姐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养狗或收留、喂养流浪狗,都要尽到妥善管理的责任,否则发生犬咬伤人或其他纠纷,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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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陆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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