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打的”遭遇车祸 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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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9:23 检察日报 | |||||||||
本报讯(李娟 惠丰华)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近日对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出租车司机李某被判赔偿原告乘客肖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422元。 2004年10月1日,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乘客肖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宋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这起客运合同纠纷案。诉讼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肖某未付车费,合同未成立;即使赔偿,也应由货车司机宋某和自己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出租车的交易习惯,客票的交付时间一般在运输行为完成后,而运输合同在乘客登上出租车时即成立,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被告辩称货车司机宋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另行起诉宋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