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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务工致伤劳动仲裁讨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0:28 宁夏日报

  华兴讯(记者 束蓉)“独在异乡为异客”,外地来宁务工人员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1月3日,记者从宁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外来务工人员张寿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为自己讨回了应得的1万余元钱。这也是宁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5年处理的首件跨省区劳动争议案件。

  2004年8月19日下午,外地务工人员张寿(化名)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某建筑工程
公司承包的宁夏警卫局训练基地游泳馆施工工地上被钢筋砸伤腹部,后经治疗被银川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银川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10级。此后,张寿多次要求公司支付伤残待遇都遭到拒绝。

  2005年3月7日,张寿向宁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委员会于4月13日、4月21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该建筑工程公司出示了相关证件并辩称,他们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已与湖北宜昌市三峡福兴工程公司签订了该工程的劳务施工承包协议,张寿是宜昌三峡福兴工程公司招聘的民工,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该建筑工程公司与“宜昌三峡福兴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务承包关系属于非法承包关系,该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委员会还查明,张寿持有该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证,还与该公司达成了日工资50元的口头协议。张寿与该建筑工程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应给付张寿相应的工伤待遇。

  宁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张寿包括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和工伤津贴等在内的费用总计14569元。

  宁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提醒,外来务工人员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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