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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档案丢失可补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1:55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3日,记者从哈市档案局获悉,按照新出台的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哈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可进行补办,未给予补办的单位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以往企业职工的档案经常出现丢失和损毁的现象,职工申请补办时常常不能补办。今后,按照哈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规定,企业职工档案中的下列材料丢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办: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学
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档案工资材料;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

  因企业职工自身原因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不予办理补办认定手续。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责任单位补办认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拟补办认定职工档案的有关情况在责任单位进行公示。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责任单位不履行申请办理补办认定义务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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