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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私换起搏器患者获赔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1:55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哈市某医院私自更换起搏器,患者使用不到三年便出现了问题,患者将医院告上法院。近日,哈市中级法院判决,医院存在欺诈行为,赔偿患者各项费用7万余元。

  1997年12月,刘佳到哈市某医院治疗心脏病。在院方建议下,刘佳决定安装心脏起搏器,并约定安装德国西门子品牌的起搏器。2000年上半年,刘佳出现心悸、胸大肌处肌肉剧烈跳动症状。到了2001年,刘佳又伴发心难受等症状。刘佳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发现,是起
搏器系统出现了问题。

  2002年3月7日,为刘佳安装起搏器的医院为刘佳做了起搏器复位手术。手术后,刘佳才知道,自己旧病复发是因为起搏器电极漏电,而更令她没想到的是,医院当年为其安装的不是定好的西门子品牌起搏器,而是美国彼赛特品牌起搏器。刘佳在2004年将该医院告上法院。

  审理期间,经司法鉴定,刘佳原置入的起搏器漏电与质量因素有主要关系,且医院在给刘佳开具门诊现金处方上也明确标明安置的心脏起搏器是西门子公司产品。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医院赔偿刘佳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判决后,刘佳和医院均上诉,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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