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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视线致驾驶员成植物人 广告牌惹祸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3:00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两车相撞,一女乘客颅脑受伤,成了植物人。其家属认为,事故起因是路旁高大的户外广告牌遮挡了两车驾驶员的视线,于是将广告牌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判决广告牌的设立单位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部分责任。

  去年5月25日下午2时许,一辆小轿车沿宁溧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江宁开发区殷巷变电站路,在十字路口与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大货车相撞。轿车上女乘客钱花(化名)颅脑受伤
,后经抢救,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直行闯红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员经过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慢行,应负次要责任。而钱花的家人却认为,酿成惨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路旁那个高大的广告牌,遮挡了两个机动车驾驶员的视线。

  为此,钱花的家人将“肇事”广告牌的竖立者某热电厂,货车、轿车驾驶员、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江宁区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9万元。

  庭审中,钱花的家属提出,十字路口的弧形广告牌遮挡了两个驾驶员的视线,如果没有这个广告牌,即使有一辆车闯红灯,另一辆车的司机也能看到。

  据了解,事故发生地段位于广阔的开发区,周围没有高大的建筑物,只有这个长约25米、高约6米的弧形户外广告牌竖立在交叉路口旁。但某热电厂则认为,竖立这个广告牌已经过规划部门批准,且交警在对该事故进行认定时,只确定了大货车、小轿车的责任,根本没提到广告牌,因此,他们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另据法庭调查发现,规划部门在该广告牌的批准图纸上标明,该广告牌应距离两条道路15米以上,而事故现场的广告牌就立在道路旁边,最近距离公路边沿仅3.8米。

  经实地勘验,法院最终认定,这块广告牌的设置严重影响了驾驶员的视线,导致驾驶员无法充分观察来往车辆,形成交通安全隐患。

  近日,江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钱花受伤后的经济损失为35万余元,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10万元,某热电厂赔偿7万余元,余下的17万余元由货车主人和轿车的司机及车主按事故责任各赔10万余元及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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