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笔记本”被盗状告单位 单位:不应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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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3:03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一员工上班期间,私人物品在单位被盗,因此将单位及物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本市某文化公司职工李某诉称,去年12月7日,他在公司上班期间,其私人购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一部手机,在办公场所被盗。
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认定李某物品被盗属实。但至今,案件也未能侦破。 李某认为,他在该文化公司提供的办公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有义务保障他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办公场所的物管公司,同样也有义务保障他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久前,李某将其供职的文化公司及物管公司告上玄武区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4万余元。庭审时,文化公司辩称,原告与其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由劳动部门处理。而劳动关系的保障内容,并未涉及财产。另外,原告所带的笔记本电脑,与其工作无关。警方对该案也没有侦查结论,笔记本电脑及手机是否真的被盗,目前尚无法证实。因此,文化公司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物管公司辩称,该公司已履行了自己的物管义务,不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天,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对本案涉及的连带责任,主审法官解释,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连带责任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