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 51万装进自己腰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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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3:4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储蓄员挪用公款获刑11年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李晓红) 利用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储蓄员以虚构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收取他人钱款放入个人腰包,是诈骗还是挪用公款?昨日,湖里区法院说,是挪用公款罪。
李友平是某银行厦门市湖里支行海天分理处的柜台储蓄员。从2001年5月11日至2002年9月9日,他利用银行正在开展的“理财”业务,开出远高于银行规定的高额利息,吸引同窗李某参与,而李又带动亲友加入。李友平擅自出具银行内部记账凭证——现金收入凭证,再盖上银行的“现金收讫章”及个人业务印鉴,骗取同窗及亲友的信任,总共收得51万元“理财”,全部砸进股市和彩票市场。期间,李友平先后付给李某等人9万多元“利息”。 法律界有观点认为,李友平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理由是李友平使用对外无效的现金收入凭证,虚构高额利息,骗取他人钱款。 而湖里区法院认为,李友平出具给李某等人的现金收入凭证只是银行内部使用的一种凭证,不属于金融诈骗罪规定的银行结算凭证,且李友平的作案动机是想用李某及亲友的钱炒股,赚了钱以后再将钱拿回来办理财业务。客观上李友平也一直在付利息。法院认为,对于被害人李某来说,是根本无法分辨其中有诈的。 法院判定李友平触犯的是挪用公款罪,因为他是利用柜台储蓄员的便利,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此,法院一审判处李友平有期徒刑11年,并要求他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将51万元返还给银行。 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这一定性最终生效,那么李某等人状告银行,要求返还理财款的民事案件也有胜诉的希望。(来源: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