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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明确约定赠送,竣工时不料——8平方米露台不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5:32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赵悦报道免费的午餐真的不好吃?日前,市民熊女士向我们反映,她购房时对开发商赠送的大露台十分心仪,不料楼盘竣工时这个露台却不见了踪影,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方案令她难以满意。而记者了解到,开发商则觉得业主对于补偿的期望值有些过高,难以满足。眼看楼盘入伙在即,双方仍没有达成一致。

  业主:开发商违约

  据了解,今年年初,熊女士在龙岗区的××台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在熊女士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里,关于“买卖双方约定”中第一条里有这样的说明:卖方授权给1栋3单元9B单位住宅的买方使用的露台面积约8平方米(以露台围板外边缘度量计算);如比约定面积少2平方米以上,卖方将按照每平方米800元向买方支付补偿费。露台的位置、范围及形状以交付状态为准。不料今年6月份的时候,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突然给熊女士打来电话,表示她购买的那套住宅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建露台。熊女士听后非常惊讶,也感觉很生气。她表示,当时在看房时,这个约8平方米左右的大露台是吸引她购买的重要原因,她甚至都想好了要在露台上放一台健身器。可是现在露台却没有了,自己不免有一种上当的感觉。尽管在补偿方式上,开发商客户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跟她沟通过几次,可是她提出的要求,包括更换有露台的楼层、获得一个停车位的使用权等等,对方都无法满足。她也想过退房,但是在如今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退房对于自己来说显然损失较大。

  开发商:仍在与业主沟通

  针对此事,记者与该小区开发商客户服务部的陈先生取得了联系。他表示,熊女士的事情的确是他们在工作上的一个失误,主要是设计上的原因。但是他们觉得熊女士对于补偿的期望值有些过高,比如她要求获得一个车位的使用权,这个要求公司方面做不到。另外,对于熊女士提出的更换有露台的房子,由于房子已经全部卖完,也无法满足。当然至于具体如何补偿,目前他们仍在与业主沟通。同时如果熊女士想退房的话也可以,公司在贷款利息上会有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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