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家门口被车撞死 事故处理遭遇法律真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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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0:19 信息时报 | |||||||||
母亲看着手机上保存的女儿的相片独自垂泪 女儿仅剩的相片是保存在手机上的几张 吴斌 胡非非 陆明杰 10月14日,一名年仅11个月的幼女小诗(化名),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万兴街内街家门口学步时,被一部倒后的小货车撞倒压住大腿,下车查看了伤情的司机继续倒车,致使车轮压到幼女头部致死。
10月20日,交警按交通事故处理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司机负主责,死者担次责。死者家属不服,一周后请了律师,准备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获得民事赔偿。 昨日,死者家属和律师与交警面对面,提出“事故路段非道路,不能按交通事故处理,司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交警却道出难处:现行交通法规未对“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无执法依据,只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小孩被撞倒司机继续倒车酿悲剧 “就在这里,当时地上有一大摊血。”小诗的父亲梁某华红着眼睛,指着万兴街内街146号门前的一片空地,向记者讲述女儿当时被轧断大腿又被碾过头后的惨景。 10月14日下午2时50分左右,梁某64岁的岳母柯某带着外孙女小诗从万兴街内街152号门前学步。在场的还有柯某6岁的外孙小赛。柯某称,她当时一直跟在两个孩子的身后,相距4米左右。当她随孩子来到146号门前时,突然从西面过来一台车牌号为粤A9B178的小货车,以较快的速度向两个孩子倒过来。 “车后面有人,撞到人了!”柯某大声喊叫提醒司机,并拖着已经有些麻木的腿扑了上去。但小赛还是不幸被撞倒在车底,小诗被撞倒后左大腿被车右后轮压住,慌了神的柯某当场哭出声来。据称,当时司机闻讯停车走出驾驶室。听到岳母喊叫的梁某宝跑了出来,见自己儿子小赛安然无恙地从车底爬了出来,而姨甥女小诗则被压着大腿,动弹不得。 梁某宝说,司机下车看后没有作声,也未与现场家属商量如何救人,而是返回驾驶室继续倒车。梁某宝立即冲上前猛拍车门大叫“不要倒车!不要倒车!”,但司机没有停止,致使车轮从小诗头部碾过,当场不省人事,亲属连忙抱起孩子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无效死亡。 记者从梁某华出示的《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上看到,“小诗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我女儿当时两个耳朵都出血了”回想惨景,小诗的母亲任某娟再次失声痛哭。 在附近做生意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目击者告诉记者,当时看到小货车撞倒两个孩子后停下来,从车底下爬出来一个小男孩,司机不听劝阻继续倒车,从小女孩身上轧过。当时货车司机不但未参与抢救,而且不顾现场人群“不要把车再移动,等候交警处理”的劝阻,继续发动车辆倒后,一直将车倒到万兴街内街154号门前,停车熄火加锁方向盘后才下车,小诗的家属愤而报警。司机被交警带回调查,后被刑事拘留。 交警定性 系交道事故司机负主责死者负次责 10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芳村大队关于此次事故处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了。记者从认定书上看到,湖南籍男子成某国所持的驾驶证已过期,当时成没有明察车后情况,导致倒车时压到小诗,致使其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成某国违反了有关交通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于这样的结果,小诗的父母表示难以接受,而他们的律师——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华也提出了异议,向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芳村大队提交了书面材料。昨日上午,梁某华、任某娟夫妇和李永华与芳村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一次正面商讨。 争议 焦点1 事故路段究竟是“道路”还是“非道路” 律师李永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而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是不属于道路范畴。 而小诗遭车碾的事故路段两边各有7幢住宅楼,两边住宅楼墙与墙之间仅4米宽,该路段全长约60米,是仅有一个入口的断头路,根本无法自由通行社会机动车辆,该路段明显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是属于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因此,此次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而记者在出事路段——万兴街内街观察所见,该路段的确是一条“断头路”,路两边是居民楼,路的尽头是一条横着的小道,散布着一些卖花的摊位。 芳村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共通行的场所”,由于事发路段入口处并没有明确的禁行标志,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默认可以进入,因此该路段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定义,在该路段发生的事故应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该负责人对李永华的质疑表示理解,但他认为目前让交警为难的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只对“道路”以及“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了明确定义和规定,却没有对“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要求,因此没有相关的法律作处理依据,不存在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无法执行。因此也只能按照有法可依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 焦点2 监护人是否应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律师李永华:根据交警的调查,肇事司机成某国驾照过期,并明知不得进入居民甬道还驾驶小四轮强行倒入靠墙泊车,造成学步的小诗死亡,有监护人看护的死者小诗不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芳村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因此,在这起事故中,小诗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其他律师分析: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根据案情分析说,本案中,监护人无论是在主观还是客观上都不存在主观过错和过失。在此前提下,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唯一原因是司机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驶入不允许通行的路段,司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可能发生的后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案件发生,这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焦点3 肇事司机是否涉嫌过失伤人致死 死者父母和律师:梁某华、任某娟夫妇认为,事故发生后,司机仍一意孤行继续倒车,以毁灭现场证据,行为令人发指,应该负全部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李永华认为,肇事司机成某国倒车撞倒小诗和小赛后,监护人立即冲上前猛拍车门叫喊,成某国下车后不采取高抬车轮挪出幼女的措施,反而再次强行倒车,致使车轮压到幼女头部,致其颅脑骨折死亡,因此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应从刑事的角度追究其责任,而不是承担交通肇事罪。 芳村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如果按照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警无权处理。该负责人表示,手里也有类似的案件,因为无法可依没法处理,最终变成积案。而如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最大程度上确保受害人的利益。至少现在肇事司机交通肇事伤人致死证据确凿,已被刑拘,“冤有‘头’,债有‘主’”,不至于连肇事者都找不到。 法律真空 除上海外大多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记者通过互联网查询后了解到,目前只有上海市公安局于2000年9月出台了《关于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给下属公安交警部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很多地方政府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专家指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注意一些问题:一、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二、不能进行责任认定,只可以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三、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但不能适用刑法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四、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 人大代表 去年前年均在全国人大上讨论过 李永华律师认为,目前广州社区道路四通八达,但由于很多地方没有明确标志注明“非道路”,因此一些机动车在社区内横冲直撞,给居民的出行及活动构成极大安全隐患,今后还可能出现在家门口被撞死却还要承担次要责任的“不平事”。 而小诗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如果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由此促使有关部门出台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至少将产生两个方面的意义:杜绝巷道乱停放车辆,构建平安和谐社区;讨论道路与非道路划分标准,完善准备出台的广东交通安全条例。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说,上海做法很好,值得借鉴并推广到全国,最终立法,避免发生事故后无法可依无法处理互相扯皮的现象,增加了事故处理的可操作性;最大程度保障居民人身安全,也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缺陷的弥补,使法律更加完善。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兼法制委委员、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说,其实早在前年和去年全国人大在讨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就有不少代表和常委提出十分有必要出台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因为类似的案例在全国都有出现,尤其是在小区道路和停车场。但当时考虑到操作比较困难和复杂,代表们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实际上人大最终采取了一个比较折中的方法,没有把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列入到《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而是留下来等立法时再调整进去。 朱永平说,目前很多地方的人大代表们都很关注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问题,并逐步向上反映,希望立法能尽快出台,堵住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朱永平认为,这个立法越早越好,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推进。 李永华律师就昨日上午与芳村交警的讨论分析说,其实此案的重点和最大争议是:事故路段究竟是“道路”还是“非道路”。 对事故路段的界定不同,处理程序就不同,结论也不一样。 如果定性为“道路” 则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受害人必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如果定性为“非道路” 则肇事者涉嫌过失伤人致死,属刑事犯罪,将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受害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此案也将移交刑侦调查。 编辑点评 家门口安全要有保障 11个月大的幼女在家门口蹒跚学步,不幸被后倒的小货车夺去性命,这本身就是一件很辛酸伤感的事。然而,小女孩死后面临的责任争议和法律空白更让人心寒:究竟还要多少生命的代价才能弥补立法的缺失。 我不是法律专家,对于此次事故发生路段到底应该属于道路还是非道路没有发言权,但我想对于广州这个交通事故多发的城市,不应该还留有这么大的一个法律空白。出事故后找不到更好的解决途径,只好按交通事故定责;可是交警苦于无法律依据,只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可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未能达到对行人生命权的保护这不是件小事。 据了解,广州市规划局近日公布了有关小区道路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居住区内道路。这意味着今后小区内道路将向社会开放。虽然规定指的只是居住区内的道路,但是有路的地方就会有车开到,何况小区也不会在其路上明确标明这是道路,那是非道路。可以想象,在这些模糊于道路与非道路之间的居住区路面上,交通事故有可能会增加。还路于社会有必要,确保居民在家门口的行路安全更有必要。因而,即时立法,让公权力介入非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能再拖下去了。李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