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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当事人四种情形可约见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7:3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广州11月4日电(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洪文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出台了当事人四种情形可以约见法官的新规定后引起广泛关注。不过,记者今天在采访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时了解到,暂时还没有当事人正式提出约见法官的事例,估计这个规定被广泛接受还有个过程。

  11月1日,广东省高院出台《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
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明确到广东省高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或其律师、代理人,不仅能在庭审中看到法官,在审判和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只要符合4种情形,都有权约见办案法官:当事人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当事人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采取执行措施;庭审后、审判前,当事人发现可有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申请再次开庭;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规定》设置了两种途径来方便当事人约见法官: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到广东省高院立案庭直接填写申请表;当事人也可通过传真提出申请。

  分析认为,审判纪律明确禁止法官私下会见当事人,提倡“有理讲在法庭”。但由于庭审时间限制,当事人往往不能充分表达意见。而此举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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