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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刚去世老太就被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8:01 扬子晚报

  本报讯73岁的尹老太最近面临着接二连三的打击,2005年7月,“老伴”徐老汉离开了她,还没有从悲痛中走出来的尹老太又被“老伴”的儿子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这个“保姆”迁出与徐老汉共同生活8年、留下许多美好回忆的家。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老年人同居会留有不少后遗症,不利于权益维护。

  老人的家位于秦淮区三条营24号6,房屋产权人系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原由徐老汉承租使用。1996年,64岁的尹老太经人介绍与徐老汉相识,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感情融洽并商谈婚事,尹老太回户口原籍地开了结婚证明,“老两口”还拍了结婚照准备领取结婚证,后因子女反对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一直共同生活。2005年7月徐老汉因病去世,其子徐某8月1日到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办理了公房承租权变更手续,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权。8月24日,徐某起诉至秦淮区法院,要求尹老太迁出三条营24号6房屋。徐某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尹老太只是父亲雇的保姆,父亲现已去世,尹老太再居住该房侵犯了自己的承租权。尹老太则认为,她经人介绍与原告父亲相识恋爱,由于徐老汉子女的反对干涉,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感情很好,一起共同生活了8年,自己一直照料徐老汉的生活。现老伴已去世,她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其他住所,要求继续居住该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老太与徐老汉未领取结婚证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现尹老太年事已高,既无经济收入,又无其他住所,保障其起码的居住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之精神及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原告徐某虽享有三条营24号6房屋使用权,但其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现尹老太无其他住所,不具备迁让条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负责审理该案的秦淮区法院民一庭陶庭长认为,这起因老年人同居而引发的房屋迁让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老年人再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子女和社会的干扰,导致老年人同居现象比较普遍,而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带来了许多不利后果。本案中的尹老太如果当时能够领取结婚证,完全可以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取得房屋的承租权并继承徐老汉的遗产,这样她的晚年生活将会更有保障。(秦法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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