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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厕时摔伤是否应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9:2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 前日,市民李小姐来电反映困惑:一个星期前,她路过某快餐店时突感内急,遂进入该店的洗手间。出门时,因店家清洗地板留下小块积水,导致李小姐脚下打滑,跌倒在地。这一跌造成李小姐右臂肘关节骨裂,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

  在李小姐与店家协商的过程中,店家认为,李小姐进入本店并非为消费,而是顺便上厕所,李小姐并非本店的消费者。既如此,店家与李小姐之间并没有事实的消费合同关系,店家也就没有义务对李小姐在店内的受伤负责。店家说:李小姐岂不是自找麻烦,“活丑”吗?借用厕所时受伤,店家真的可以免责吗?

  江苏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如红(女) 表示:

  尽管李小姐只是借用厕所,但作为店家潜在的消费者,店家对于李小姐具有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彼此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由缔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互相保护、通知、告知、协作、保密等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如果因没有履行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而言之,即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就应当赔偿。本案中,店家的先合同义务应该包括:以自己的积极行动,确保顾客安全,促成消费。店家既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李小姐受伤的全部责任赔偿。

  江苏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峥(男)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如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此规定进一步表明,店家在具有先合同义务的同时,还具有法定义务,且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消费服务合同订立之后,也适用于合同订立之前。

  尽管当时李小姐未进入实质性的消费,但在没有任何警示和提示的情况下,李小姐无法预知当时的环境、场所会导致其摔伤致残,所以李小姐没有过错。店家应该对她进行赔偿。

  一言以弊之,就算你不是消费者,只要能够证明由店家的过错引起人身损害,店家一样要赔。

  (编辑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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