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已成中国社会考题 专家呼吁立法叫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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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10:35 桂龙新闻网 | |||||||||
带有强烈遗憾和悲剧色彩的“过劳死”,一般认为主要发生在教师、艺术家等知识分子群体身上;但现在,“过劳死”现象已经开始向农民工蔓延,成为中国社会的一道考题。为此,专家认为当务之急是运用法律手段,立法叫停。 一般来说,“过劳死”指的是长期慢性疲劳后诱发的猝死,即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精疲力竭,甚至引起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
专家认为,过劳的根子在相关制度设置、社会建构等方面。 劳动科学院张丽宾博士认为,农民工过劳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不少地方农民工得不到所在城市劳动者的应有待遇,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群体覆盖面小,造成他们的就业、养老、看病、子女就学等各方面压力加大,加上不少企业工资水平过低,这些都迫使农民工不得不用更长的时间和更高强度的劳动,来缓解压力以便获得必要的保障。 专家认为,首先是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提高他们的工资标准,改善其住宿饮食条件,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 其次,要明确规定“过劳死”的责任承担。由于“过劳死”是因为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造成的,应从法律角度界定“过劳死”,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增加相应确认、衡量劳动强度的更为全面、准确和明细的规定。各个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带薪休假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严厉督促各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在日本,“过劳死”已列入工伤范畴。而中国并没有关于“过劳死”的直接规定,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不在其中。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运用法律手段,立法叫停“过劳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彭光华表示,“过劳死”其实是一种劳动灾害,与一些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有关。“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 来源:工人日报网选稿:韩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