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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销售收入偷税9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13:15 今晚报

  本报讯 一女出纳员为给单位牟取利益,5年中偷税97万余元,日前被津南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53岁的李某原系本市津南区某运输机械公司的出纳员。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12月间,李某在对新疆地区的业务户结算贷款时,对该地区18个业务户出具了“大头小尾”的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2份,向税务机关瞒报销售收入672万余元,偷税97.7万余元。后李某
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案发后,李某单位退缴税款60.8万元,法院追缴税款36.9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运输机械公司出纳员期间,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为逃避纳税义务,采取虚报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97.7万元。被告人李某系公司偷税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补交了全部税款,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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